案情简介
女方甲系精神残疾人,残联于2021年5月向其核发残疾人证,证载甲为精神残疾叁级。
【资料图】
2021年5月,甲为治疗精神疾病在医院住院34天,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Ⅰ型(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2022年2月,男方乙与甲登记结婚,但甲及其父母并未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乙甲患有重型精神病。
2023年1月,甲与乙产生矛盾,甲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乙才得知甲患有精神疾病,且甲的精神疾病至今未愈,一直依赖药物控制。乙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甲自愿向乙返还彩礼4万元并履行完毕,乙当庭撤回损害赔偿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甲婚前便确诊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Ⅰ型),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甲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乙,因甲未如实告知,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甲与乙的婚姻。双方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均未提起上诉。原告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
法官提示
一、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
鉴于夫妻双方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具有高度亲密性,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重大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进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亦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继承权。
原标题:《隐瞒身患精神病,婚姻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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