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女士向我们反映,公司的货车司机3月13日被滨海交通运输局开具了1000元罚款的罚单,公司的新业务审批,因这笔罚单没有缴纳而被限制,联系到滨海交通运输局后,对方表示4月份才能处理该笔罚单。王女士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处理该问题。
3月13日,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柏先生驾驶车辆经过滨海县超限检测站时,被滨海县交通运输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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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柏先生:“他当时拦着我说我的北斗不在线,你说北斗这个本身就不归我们驾驶员管,这是后台运行的,你说在不在线,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柏先生表示,货车所属公司,应当把违法行为通知书寄给公司。应柏先生诉求,滨海县交通运输执法中队向大队报告了该违法行为,3月21日,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柏先生:“他说那天寄了一个通知单,说过几天再重新寄个单子给我,提醒交钱怎么交的。我就问他罚多少钱,说罚1000块。”
3月24日,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收到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与此同时,公司负责人王女士来到连云港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新增业务时,遭到了拒绝。
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女士:“政务中心的人员就告诉我,说他们公司办不了业务,说有违章没有处理,罚款没交,被锁定了,办不了,然后我这个车子我也很着急,因为好几台车子都在路上,现在都在家里面等着这个拿到证,然后才能上路。”
为解决公司经营异常问题,王女士联系了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得到的答复是,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起,全国运政信息网就记录了违法行为,锁定部分新增业务的办理。因此,王女士十分焦急。
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女士:“(车)停在家里面一天要花费挺多钱的,然后我就挺着急的。”
随后,记者来到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柏先生驾驶的车辆最后的定位时间是2023年2月28日上午10点,卫星定位已经离线13天,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科科长倪海林:“我们接到当事人投诉举报,立即对该案进行核实,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给予当事人法定低限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因为无法交罚款,而导致他们公司无法办理新增业务的问题,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表示,3月24日圆宇物流公司收到的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进一步陈述申辩,如需在申辩时限内缴纳罚款可前往交通运输局进行现场处理。
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科科长倪海林:“当事人于3月24日收到通知书。按照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享有五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限权利,我们应当在4月3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据工作人员介绍,网上途径处理罚款,需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好,处罚书会注明银行、账号信息,方便违法人缴纳。由于未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时间,且王女士不便到滨海交通运输局进行现场处理,为减少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3月31日下午,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对接,来到连云港履行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科科长倪海林:“今天我们到你们连云港政务服务中心这边,送达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你们,刚刚你已经把那个罚款交掉了,我们替你案件已经结掉了,后期的业务你们都可以办了好吧。”
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女士:“非常感谢,谢谢你们啊!”
在刚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了缴纳罚款的地址和账号,王女士立即扫码支付了1000元罚款,之后便很顺利地在当地政务中心办理了公司业务。
连云港圆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女士:“很人性化了,没想到你们还亲自跑到我们连云港来,给我解决这个问题,我对你们工作效率挺认可的!”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滨海交通局及时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处理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值得点赞。但在违法行为告知、处罚单送达,再到当事人罚款缴纳的流程当中,是否还有值得优化的环节,有待进一步商榷。推进政务便利化,提升执法“温度”,就是从细处优化营商环境,让群众和企业切实体会到高效、便捷、暖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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