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是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的村民,其在村内拥有一处房屋。此房屋距离村内拟修建的快速干线道路仅3米距离,但是不在工程建设规划的红线范围内。在快速干线的施工过程中,叶先生的房屋因施工强烈震动而开裂。叶先生向施工单位反映后,施工单位聘请鉴定单位对叶先生的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叶先生的房屋为一般损害房。按规定应对房屋的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后叶先生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梅县区政府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梅州市政府驳回了叶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叶先生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梅县区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对叶先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叶先生不服,诉至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叶先生的诉讼请求。叶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当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公路建设需要考虑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因素。
本案中,叶先生的问题焦点就在于梅县区政府未对征收方案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进行审查,进而导致叶先生距离快速干线3米应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未得到补偿。
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梅州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确认梅县区政府对叶先生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四、梅县区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先生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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